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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2.经穴别名。颊车位于面颊部,下颌角前上方一横指(中指)。主治病症:颊车穴主治口眼 斜,颊肿,牙痛颊肿,齿痛,下齿神经痛,三叉神经痛,下颌关节炎,咬肌痉挛,腮腺炎,口噤不语,牙关紧闭,流涎,项强,面肌痉挛,痄腮,口疮,癫狂等。采用针刺方向直指病所,治疗上、下牙痛,局部有酸胀感,并向周围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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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
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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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展到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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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三)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五)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第三十三条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需要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至(四)项所列处理种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四)包庇违纪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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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采样记录除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机构、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生产单位、样品规格、采样数量、采样方式、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目的外,还应当写清采样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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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四)年度检验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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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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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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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二)对卫生专业技术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等技术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的;(二)未按规定反馈卫生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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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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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十)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第四条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领导分管,其主要职责是:(一)对由本司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提出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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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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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八条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和本法第十七条所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公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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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
第二十六条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社区戒毒。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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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第十五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需要改变其内容的,应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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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制造、运输、贩卖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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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组织审查。(三)生产者质量管理制度的运行记录,其中包括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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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附表7),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鉴定检验的,应当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抽取样品,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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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基本信息:《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6年6月5日国卫监督发〔2016〕25号印发,自2016年6月5日起实施。监督人员、当事人或被询问人按规定在笔录上确认、签名。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场,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可以自行清点,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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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纠办发〔2010〕6号发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三)违反规定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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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管理理论
韦伯管理理论(Weber’sManagementTheory)又称行政组织理论、“科层组织论”、官僚模式理论。在这一体系中,按照地位高低,规定人员间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传统理论的发展过程中,韦伯所提出的理想型官僚组织体系论是其主干之一,对后的学者,包括社会学、政治学甚至企业管理方面,均有相当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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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服务的场所和生产经营的产品以及使用的用品用具等进行实地检查、抽样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遵守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和有关规定。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供各地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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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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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有关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三)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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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执业注册机关在审核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当进行有关信息查询。第十六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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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台湾地区医师(以下简称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十八条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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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五)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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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人员。(三)健康检查说明;第十五条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第二十二条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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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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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七)组织并指导全国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计算机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工作;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专项调查,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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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是:(一)艾滋病病人;属本规定不准入境但已到达我国国境口岸的外国人,应当随原交通工具或所在国交通工具尽快离境,必要时由我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安排其离境,离境前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采取隔离措施。第十一条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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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的财务制度应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个人在社会团体领取报酬的情况,并接受卫生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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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医疗器械广告的申请:(一)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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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第十四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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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甲类传染病鼠疫,防止旱獭间鼠疫传播到人间,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四)禁止剥病死獭及其它病死野生动物的皮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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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需要,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2.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5.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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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章专门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第二十二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门统计调查。对于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改革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手段,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以及在统计工作中抵制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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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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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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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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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法制司在审查修改过程中应当与起草部门充分沟通,全面了解起草的意图、背景、监管流程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情况。第二十六条送审稿经审查修改后符合本规定要求,并与相关司局达成一致的,经法制司司务会研究、司长签署意见、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报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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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不设立校董会的,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第五章教育机构的变更与解散第三十九条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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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人体受到超剂量照射的放射事故,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二)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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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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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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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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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第二十六条原发证机关按照原申请程序对换证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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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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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设置港澳独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聘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技术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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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设置台资独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