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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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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肝脾B超。5.22.1.2检查内容:a)症状询问:重点询问有关视网膜和视神经病、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的症状;5.49氯甲醚[双(氯甲基)醚参照执行,CASNo:107-30-2]:5.49.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5.49.1.1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慢性阻塞性肺病。2表示侧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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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198—2007 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 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198—2007《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uidelineforprotectionofoccupationalhazardsintheuseofsyntheticvitreousfibreinsulationwool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7年08月13日发布,自2008年02月01日起实施。10.2职业健康监护应与工作场所的职业风险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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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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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39—2019 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要求
氡子体个人剂量监测参照EJ/T978的要求。9职业健康监护:9.1稀土生产场所的工作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监护,Ⅲ级稀土生产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一致,其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为一年。当吸入粉尘中含有多种放射性核素时,各种核素的活度浓度检测值与其对应的核素年摄入量导出限值的比值之和应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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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56—2014 非铀矿山开采中氡的放射防护要求
ICS13.100C5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56—2014《非铀矿山开采中氡的放射防护要求》(Radiologicalprotectionrequirementsforradonexposureinthenon-uraniummining)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d)通风系统应连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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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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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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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164—2022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健康标准
注:本标准中的核设施指核动力厂及装置;3.8主检医师chiefphysician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且经注册而执业的临床医务人员,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咨询和签署岗位健康适任性评价的医师。人际关系敏感;59分:轻度焦虑;中国版MMPI常用两点编码对MMPI结果进行解读,即被试者同时获得两个临床量表的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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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1年版)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本大纲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除《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性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和冻伤外,还包括噪声所致的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中的职业性噪声聋及职业性爆震聋。了解职业健康监护选检项目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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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329—2024 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 总则
本标准外源性化学物是指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A.9部分外源性化学物无法检测内累积接触剂量,或劳动者已脱离接触外源性化学物较长时间后,不能准确评估外源性化学物内接触水平(内接触剂量),此时可对外接触水平(外接触剂量)、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协助作出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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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
完善全国一体化的职业健康信息管理平台,充分整合现有系统和数据资源,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应急救援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构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础数据库;八是加强宣教培训,增强全社会职业健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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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10.2—2008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2部分: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
5.3.2.2实验分粉尘实验组、石英模型组和生理盐水对照组,每组60只大鼠。6基本要求:6.1标准制定:6.1.1制定新的职业接触限值a)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的其他粉尘(除石棉),具有潜在的致肺纤维化作用,国内外没有可参考的限值,且这类粉尘的毒性和现场流行病学资料较少或缺乏,需要制定新的职业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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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65—2014 职业病诊断通则
职业病诊断通则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是一种,也可能是几种混合存在,在考虑累积接触量时,应考虑混合接触的交互作用。连续性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可为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和因果关系的判定提供科学的基础资料。不是职业接触引起的、病因不明的疾病不是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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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3部分:高温
ICS13.100C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29.3—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ClassificationofoccupationalhazardsatworkplacesPart3:Occupationalexposuretoheatstres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0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01日起实施。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高温作业的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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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88—2017 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的诊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图B.1裂隙灯显微镜检查双眼晶状体病变部位及范围记录格式B.3眼底检查:排除高眼压情况下,用短效散瞳眼药充分散大瞳孔,使用直接眼底镜分别检查双眼底,记录病变特征。表C.1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光谱范围波长nm照射时间照射量J/cm2辐照度W/cm2紫外线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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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水平
行动水平(actionlevel)是指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浓度达到该水平时,用人单位应采取包括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一般是职业接触限值的一半。化学有害因素的行动水平,根据工作场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该因素容许浓度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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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浓度
行动水平(actionlevel)是指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浓度达到该水平时,用人单位应采取包括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一般是职业接触限值的一半。化学有害因素的行动水平,根据工作场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该因素容许浓度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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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预防
职业卫生术语二级预防(secondaryprevention)又称发病预防,通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结合环境中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以早期发现劳动者所遭受的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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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occupationalmedicalexamination)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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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60—2014 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
ICS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60—2014《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Guidelineofidentificationofcontraindicationtojobplacement)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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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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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七)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级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2、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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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水平
行动水平(actionlevel)是指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浓度达到该水平时,用人单位应采取包括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一般是职业接触限值的一半。化学有害因素的行动水平,根据工作场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该因素容许浓度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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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ofradiationworker)是指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及评价。其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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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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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卫生改革发展任务清单
十二五卫生改革发展任务清单为卫生部部长陈竺在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为“十二五”期间卫生改革发展提出的。任务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覆盖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率、城市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和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合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