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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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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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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由卫生部于2009年12月27日印发。(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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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包括为产妇及新生儿进行健康评估,开展母乳喂养、产后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指导,为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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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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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孕产保健主要包括婚前、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保健服务等;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指导和双向转诊关系,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建立技术协作机制。《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国省、市、县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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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经考核认定,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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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卫妇发〔1995〕第7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权益,保护和监督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如省级技术鉴定有困难,可转至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确诊,出具检测报告,由省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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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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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七)儿童保健。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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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管理方案
2010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管理方案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促进妇女儿童健康,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包括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及国家妇幼卫生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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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基本信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3月28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9日原国家计生委、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管局公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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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四)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第十八条既往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咨询。(四)诊断技术成熟、可靠、安全和有效。第二十五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经产前诊断后终止妊娠娩出的胎儿,在征得其家属同意后,进行尸体病理学解剖及相关的遗传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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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
(2)审核本辖区内县(市、区)级各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的“死亡调查表”、“死亡报告卡”及“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2.召开评审会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召开新生儿死亡评审会。312有无分娩并发症:分娩并发症包括胎儿宫内窘迫、产时子痫、胎膜早破、产程延长、心功能衰竭、感染、子宫破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