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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
工业灭菌术语“重新鉴定”是指为证实某种灭菌或消毒程序继续合格而重新进行的部分确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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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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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检验
无菌检验为消毒应用术语,是为确定单元产品或其部分上有无活微生物而进行的检验,是设定、确认或重新鉴定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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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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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二)对卫生专业技术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等技术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的;(二)未按规定反馈卫生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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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卫妇发〔1995〕第7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权益,保护和监督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如省级技术鉴定有困难,可转至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确诊,出具检测报告,由省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