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传染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法定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
: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1.法定传染病。(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1.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或直接数据交换。
-
GB 28932—2012 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
4.8学校应在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学生晨检制度;5.3因病缺课的登记、追踪:5.3.1班主任每日登记因病缺课学生的患病情况,包括发病时间、症状、就诊情况等信息,协助学校疫情报告人对其病情和转归进行追踪。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
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
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六、加强宣传教育,做好传染病疫情风险沟通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指导公众做好个人卫生防护,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WS/T 642—2019 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
5.1.4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诊治过程中保存门诊随诊记录、开展传染病症状监测,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立即向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并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5.2.5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应持学校医疗保健机构认可的有效证明到学校或院系教务部门查验后方可复课。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
我所专家50年代在广东省开展了钩体病流行病学调查;对杨晓霞"怪病"的病因学研究,评为1995年中国医药十大新闻之一。在1998年保证"大灾之后无大疫"的工作中,我们承担的任务有鼠疫、霍乱、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细菌性痢疾、沙门氏菌感染疾病的技术指导工作。
-
CSFV
CSFV分类类型:种分类:黄病毒科瘟病毒属猪瘟病毒猪瘟:猪瘟于1833年在美国俄亥俄州首先发现。2、妊娠母猪被中等毒力或低毒力毒株感染后,病毒穿过胎盘屏障感染胎儿,随着仔猪的出生而散播。免疫接种是防治猪瘟的主要手段,包括被动免疫(高免血清)和主动免疫(高免血清-血毒同时接种法、灭活结晶紫疫苗和弱毒疫苗)。
-
猪瘟病毒
CSFV分类类型:种分类:黄病毒科瘟病毒属猪瘟病毒猪瘟:猪瘟于1833年在美国俄亥俄州首先发现。2、妊娠母猪被中等毒力或低毒力毒株感染后,病毒穿过胎盘屏障感染胎儿,随着仔猪的出生而散播。免疫接种是防治猪瘟的主要手段,包括被动免疫(高免血清)和主动免疫(高免血清-血毒同时接种法、灭活结晶紫疫苗和弱毒疫苗)。
-
神经梅毒诊疗规范(2020年版)
神经梅毒早期主要以梅毒性脑膜炎为主,病理可见脑膜淋巴细胞和单核细胞浸润,炎症通常侵犯脑膜小血管,促使内皮细胞增生导致血管闭塞从而引起脑和脊髓的缺血坏死。但是,心境障碍患者情感反应是协调的,起病年龄相对较低,且无人格和智能缺损,也无对应的神经系统和实验室检查的阳性表现。5mg/d,喹硫平50~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
: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聚集性疫情,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三版)》(见附件2)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或感染者末次接触后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