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5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WS/T 663—2020《中小學生屈光不正篩查規範》(Specification for screening of refractive error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0年01月11日《關於發佈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中小學生屈光不正篩查規範〉的通告》(國衛通〔2020〕1號)發佈,自2020年06月01日起實施。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中小學生屈光不正篩查規範》的通告
國衛通〔2020〕1號
現發佈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中小學生屈光不正篩查規範》,編號和名稱如下:
該標準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1月11日
5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北京大學兒童青少年衛生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學附屬第一人民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鄒海東、何鮮桂、馬瑩琰、馬軍、董彬、許迅。
6 標準正文
中小學生屈光不正篩查規範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中小學生屈光不正篩查的基本要求、篩查方法、轉診建議及篩查後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開展中小學生屈光不正篩查的醫院、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婦幼保健院和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1533 標準對數視力表
GB/T 26343 學生健康檢查技術規範
ISO 10342 眼科儀器驗光儀 (Ophthalmic instruments—Eye refractometers)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屈光不正 refractive error
當眼調節靜止時,平行光線進入人眼內後不能聚焦在視網膜上。
注:屈光不正包括:遠視(hypermetropia)、近視(myopia)和散光(astigmatism)。
3.2
屈光不正篩查 screening of refractive error
應用視力檢查、非睫狀肌麻痹狀態下屈光檢測等快速、簡便的方法,將人羣中可能有屈光不正的人同沒有屈光不正的人區分開來。
3.3
球鏡度數 diopter of spherical power
爲使近軸的平行光會聚於一個點的鏡片度數。
3.4
柱鏡度數 diopter of cylinder power
爲使近軸的平行光束會聚於兩條分離的、相互正交的交線上,含有兩個主頂焦度的鏡片度數。
3.5
等效球鏡度數 spherical equivalent; SE
球鏡度數加上1/2柱鏡度數。
6.4 4 基本要求
6.4.1 4.1 篩查機構
篩查機構包括醫院、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婦幼保健院和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具備符合4.2要求的篩查人員。
6.4.2 4.2 篩查人員
篩查人員應爲持有眼科相關的國家執業醫師、技師、護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相關規範化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協助開展工作。
6.4.3 4.3 篩查場所
4.3.1 篩查場所應乾淨、整潔,並保持安靜。
4.3.2 篩查場所面積大小及光照強度應滿足 GB/T 11533 中關於視力表使用的檢查距離及照明要求。
4.3.3 篩查場所溫度、溼度應符合驗光儀對工作環境的要求。
6.4.4 4.4 篩查儀器設備
4.4.1 屈光檢測宜採用符合 ISO 10342 要求的驗光儀,無驗光儀的地區可採用串鏡。
4.4.2 視力檢查表應符合 GB/T 11533 的規定。
4.4.3 篩查使用的儀器設備應通過相關部門審批和檢測,並定期接受計量檢定和校準。
6.4.5 4.5 篩查時間和頻率
每年對同一學校在同一時間段進行篩查,篩查頻率不少於每學年一次。有條件的地區可增加篩查頻率。
6.5 5 篩查方法和轉診建議
6.5.1 5.1 篩查方法
6.5.1.1 5.1.1 裸眼遠視力檢查
5.1.1.1 裸眼遠視力採用實測值,檢查方法按照GB/T 11533和GB/T 26343的規定。
5.1.1.2 檢查前,詢問受檢者是否配戴框架眼鏡或角膜接觸鏡(包括硬鏡和軟鏡)。如配戴框架眼鏡或角膜接觸鏡,在《屈光不正篩查結果記錄表》上用文字註明後,摘去框架眼鏡或角膜接觸鏡檢查裸眼視力。《屈光不正篩查結果記錄表》見附錄A。
5.1.1.3 檢查時,篩查人員提示受檢者不得眯眼、偷看、揉眼、斜視、身體前傾,或接受他人提示。
5.1.1.4 視力檢查記錄採用5分記錄法。
6.5.1.2 5.1.2 戴鏡遠視力檢查
對日常配戴框架眼鏡或角膜接觸鏡(包括硬鏡和軟鏡)的受檢者,還應檢查戴鏡遠視力,檢查方法按照5.1.1.1、5.1.1.3、5.1.1.4的規定。對夜間配戴角膜塑形鏡者所查得的視力記爲戴鏡視力。
6.5.1.3 5.1.3 屈光檢測
5.1.3.1 屈光檢測在非睫狀肌麻痹狀態下使用驗光儀進行。每日篩查前,採用標準模擬眼進行儀器校正,並將柱鏡值調至負值狀態。受檢者每隻眼測量3次,取平均值;如其中任意2次的球鏡度數測量值相差大於或等於0.50 D,則應增加測量次數,再取平均值。平均值保留兩位小數。對於多次檢測波動大的結果,應記錄在記錄表中。屈光檢測採用實測值,不應採用問卷、自報等方式獲得。
5.1.3.2 無法使用驗光儀進行檢測的地區,屈光檢測在非睫狀肌麻痹狀態下可使用串鏡進行,串鏡的檢查方法按照GB/T 26343的規定。
5.1.3.3 配戴框架眼鏡者摘去眼鏡後再進行屈光檢測,配戴角膜接觸鏡的受檢者摘除眼鏡30min以上進行屈光檢測。夜間配戴角膜塑形鏡者可不進行屈光檢測。
5.1.3.4 檢測時發現的異常情況應用文字備註說明。
6.5.1.4 5.1.4 主要眼病的識別
5.1.4.1 當SE<﹣0.5 D且裸眼遠視力<5.0時,判定篩查結果爲近視。
5.1.4.2 串鏡檢測的結果判定按照GB/T 26343的規定。
5.1.4.3 篩查過程中,篩查人員應同時積極識別中小學生遠視、散光和其他眼部疾病,並及時轉診到具備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複診。
6.5.1.5 5.1.5 篩查結果的記錄
篩查人員應及時將篩查結果記錄於《屈光不正篩查結果記錄表》。
6.5.2 5.2 轉診建議
5.2.1 篩查結果不具有診斷意義,應到具備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進一步檢查以確診。
5.2.2 以裸眼遠視力、戴鏡遠視力、非睫狀肌麻痹狀態下驗光進行篩查,篩查後的轉診建議按照附錄B 的規定。
6.6 6 篩查後的要求
6.1 篩查機構應及時將檢查結果反饋給受檢學生及家長,並按照附錄 B 的要求給出轉診建議。
6.2 篩查機構應及時整理、保存相關資料,建立或更新學生視力健康檔案,並確保學生信息安全。有條件的地區宜建立電子化視力健康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