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吳謙
篇名:上編外治法分類:靈樞經骨度尺寸頭髮以下至背,骨長二寸半。(自後髮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處也。)按、方劑:[1]頭部折法:以前髮際至後髮際,折爲一尺二寸;如髮際不明,則取眉 心,直上後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爲直寸。 [2]橫寸法:以眼內角至外角,此爲一寸,頭部橫直寸法,並根據此。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