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製抗毒素製造及檢定規程

生物製品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1 拼音

jīng zhì kàng dú sù zhì zào jí jiǎn dìng guī chéng

2 註解

本規程適用於白喉破傷風氣性壞疽及肉毒四種精製抗毒素

精製白喉破傷風氣性壞疽肉毒抗毒素系分別由各該抗毒素的馬血漿胃酶消化後用硫酸鹽析法製得的液體或凍幹抗毒素球蛋白製劑。分別用於各該疾病的預防和治療。

3 製造

1.1對血漿的要求

1.1.1製造精製抗毒素血漿,應符合附錄1《抗毒素生產用馬匹免疫方法》的規定。在保存期間如發一週明顯的溶血、染菌及其他異常現象,不得投入生產。

1.1.2血漿抗毒素效價不得低於下列要求:

血漿種類每瓶血漿效價(IU/ml)

白喉1000

破傷風1000

威氏250

膿毒300

水腫550

組織550

A型肉毒1000

B型肉毒600

E型肉毒600

以上效價均以動物測定方法爲準。

1.2製造程序

1.2.1消化

1.2.1.1第1法

血漿用2~4倍水稀釋,調節pH至3.2~3.6,加入胃酶適量及甲苯0.2%~0.4%(ml/ml),於29~31℃消化1~1.5小時。

1.2.1.2第2法

血漿用2~4倍水稀釋,調節pH至3.6~4.0,加入胃酶適量及甲苯0.2%~0.4%(ml/ml),於22±℃消化20~22小時。

1.2.2第1次沉澱及加熱處理。

每100ml消化液加硫酸銨14~16g,白喉破傷風抗毒素調節pH至4.8~5.6,氣性壞疽肉毒抗毒素調節pH至4.5~5.0;白喉破傷風氣性壞疽抗毒素加溫至57~57℃,肉毒抗毒素加溫至50~52℃,均保持30分鐘。加溫終了,儘速降溫至45℃以下,分離,取清液

1.2.3第2次沉澱

上述清液調節pH至7.0~7.4,每100ml加硫酸銨19~21g,分離,取沉澱,壓幹。

上述沉澱用水稀釋至蛋白含量不超過2%(g/ml),加明礬不少於0.8%(g/ml),調節pH至7.7~7.9,分離,取清液

1.2.5濃縮

1.2.5.1第1法

將上述清液第100ml加硫酸銨38g,分離,取沉澱,壓幹。沉澱物透析硫酸銨含量0.1%(g/ml)以下。

1.2.5.2第2法

將上述清液混合,通過超濾裝置進行超濾,濃縮至硫酸銨含量爲0.1%(g/ml)以下。

1.2.6最後處理

上述透析後的血清進行下列處理:

1.2.6.1調整固體總量不超過20%(g/ml)。蛋白含量不超過17%(g/ml)。

1.2.6.2加氯化鈉使最終含量爲0.9%(g/ml)。

1.2.6.3加三氯甲烷使最終含量爲0.5%(ml/ml)或硫柳汞液使最終含量爲0.01%(g/ml)爲防腐劑。用於製造凍幹抗毒素者只用三氯甲烷防腐劑

1.2.6.4調節pH至6.0~7.0。

1.2.6.5除菌過濾,並做無菌試驗。

1.2.7凍幹

經除菌過濾半成品檢定合格的精製抗毒素,可用凍幹法製成乾燥製品。

1.3對製造工藝的要求及規定

1.3.1製造室內部裝修材料應便於清潔消毒,地面耐腐蝕,室內儘可能低溫,力爭做到無菌操作

1.3.2所用儀表和量具應精密準確,並經常校正。一切與血漿接觸的器皿、用具等,應注意不染有熱原質,不含有毒物物質。消化液加熱處理前後的器皿、用具須嚴格處理。未經處理的器皿、用具不得用於不同批。

1.3.3所用化學原料的規格應不低於化學純(三級純)或符合《中國生物製品主要原材料試行標準》規定胃酶應力求活力高,粘液素含量少,類A血型物質含量低,並經過活力單位及類A血型物質含量測定。製造用水,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或產生熱原質

1.3.4抗毒素精製的每步操作均應儘量除淨非抗毒素蛋白質,以提高製品純度。

1.3.5製造過程中加酸、鹼及硫酸銨等時,速度不宜過快,避免局部濃度過高;酸、鹼原液嘗試不宜超過2mol/L。操作時應儘量避免產生大量泡沫。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染菌和產生熱原質。除必要的操作時間外,應儘量縮短生產週期

1.3.6製造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生物製品分批規程》,不得將中間回收品併入不同批內。製造批號不同但製造方法與所含防腐劑相同並經檢定(無菌試驗、安全試驗、熱原質試驗)合格的半成品可進行合併,但合併批數不得超過2批。多價製品,其各單價半成品合併時,亦應符合上述原則。

1.3.7關於精製抗毒素再製的規定

1.3.7.1凡屬下列範圍的半成品及成品,可予再製。

(1)熱原質試驗結果陽性者。

(2)非肉眼可見而通過無菌試驗發現的染菌,經過濾不能除菌者。

(3)理化檢定不合格者。

(4)成品裝量不足者。

(5)超過效期的庫存製品。

(6)種類及製造方法相同,批號及數量清楚的分裝檢損品及濾器沖洗液可合併再製(但該批再製品的分裝檢損品應予廢棄)。

1.3.7.2再製方法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但製成後的質量必須符合檢定要求。

1.3.8多價氣性壞疽抗毒素按下列單位比例進行混合。

威氏:水腫:膿毒=2∶2∶1。

必要時可加入1份溶組織抗毒素

1.3.9製成之精製抗毒素,須在冷暗處保存至少1個月作爲穩定期。

1.4半成品檢定

製造部門進行理化檢定、無菌試驗、安全試驗、熱原質試驗、類A血型物質測定及效價測定。效價測定、類A血型物質測定及熱原質試驗可與質量檢定部門會同進行。檢定方法及要求同成品檢定。

4 成品檢定

由質量檢定部門進行全面檢定,半成品已會同檢定的項目可抽檢。

2.1鑑別試驗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一瓶作以下鑑別試驗:

2.1.1作動物中和試驗(同效價測定)或免疫擴散試驗,以驗證品系瓶籤標示的抗毒素

2.1.2用兔抗馬血漿的兔Igg 與本品作免疫擴散試驗,以驗證本品爲馬血清蛋白成分(如同一製造室無其他動物免疫血清生產,本試驗可免做)。

2.2理化檢定

2.2.1外觀

液體精製抗毒素應爲幾乎無色或淡黃色的澄明液體,不得含有渣粒或異物,長期貯存後可有微量能搖散的沉澱產生。除血清本身及防腐劑的特有氣味外,不得有其他氣味。凍幹精製抗毒素應爲白色或微帶粉紅色的疏鬆體,加入規定蒸餾水後輕輕搖動,應於15分鐘內完全溶解溶解後的外觀應與液體精製抗毒素相同。

2.2.2固體總量及蛋白含量

液體精製抗毒素以及凍乾製品的安規定溶解後,固體總量不得超過20%(g/ml)。蛋白含量不得超過17%(g/ml)。

2.2.3pH值應爲6.0~7.0。

2.2.4氯化鈉含量應爲0.85%~0.95%(g/ml)。

2.2.5硫酸銨含量

液體精製抗毒素以及凍乾製品按規定溶解後,均不得超過0.1%(g/ml)。

2.2.6液體精製抗毒素防腐劑,用三氯甲烷者不得超過0.5%(mlg/ml),用硫柳汞者不得超過0.01%(g/ml)。

2.2.7凍幹精製抗毒素水分含量不得超過3%。

2.2.8電泳檢查

樣品稀釋至2%蛋白濃度,做瓊脂電泳分析,應不含或僅含痕量白蛋白遷移率的蛋白。

2.2.9F(ab)2含量

用SDS-PAGE法(見《生物製品化學檢定規程》)測定,預防用抗毒素的F(ab)2含量不得低於50%,治療用抗毒素的F(ab)2含量不得低於60%。

2.3無菌試驗

按《生物製品無菌試驗規程》進行。

2.4安全試驗

體重300~400g豚鼠2只,每隻皮下注射精抗毒素5ml,於第3至5日觀察局部,除輕度紅腫外,應無膿腫壞死;第7日局部反應應消失,且體重不輕於注射前,如體重有輕微下降,可繼續觀察3日,如體重上升且高於注射前,可判爲合格。

2.5熱原質試驗

按《生物製品熱原質試驗規程》進行,注射劑量爲3ml/kg。判定標準按該4.1項要求進行。

2.6類A血型物質含量。

用血凝抑制法(附錄6)測定,類A血型物質不得超過4μg/ml。

2.7效價測定

2.7.1效價測定用標準抗毒素及試驗毒素由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統一定期分發。

2.7.2各種抗毒素效價測定分別按附錄2~5進行。

2.7.3對各種抗毒素成品(凍乾製品系規定溶解後)的最低效價要求如下:

抗毒素種類IU/ml IU/gp

白喉預防用:2000 30000

治療用:3000 40000

破傷風預防用:2000 35000

治療用:3000 45000

氣性壞疽(多價)1000

氣性壞疽(威氏)1000 8000

氣性壞疽(膿毒)1500 12500

氣性壞疽水腫)2500 20000

氣性壞疽(溶組織)2500 20000

A型肉毒3000 20000

B型肉毒3000 20000

E型肉毒3000 20000

5 保存

保存在2~8℃冷暗乾燥處。

6 效期

效價測定合格之日起,精製抗毒素裝20%(不得低於16%)超量者,液體制品效期爲5年,凍乾製品效期爲7年;裝10%(不得低於8%)超量者,液體制品效期爲3年,凍乾製品效期爲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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