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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国保监会于2013年3月12日保监发〔2013〕19号印发,自2013年3月12日起实施。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基本医保经验数据,建立大病保险精算模型,科学制定产品参数、厘定费率,审慎定价。(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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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一)组织同行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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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违法的复议决定:(一)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决定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意义的;根据总局情况,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需要协调各成员时间,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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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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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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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第五条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第十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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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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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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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地沟油)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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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八)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水质检测报告;第四节注册登记变更与延续第十七条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养殖品种、养殖能力等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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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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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2日发布施行。(二)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第二十条对艾滋病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按照《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个体医发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性病病人及疑似病人时,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性病防治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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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三)年度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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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经考核认定,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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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七)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种植基地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六)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周边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基地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的以及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或者重新申请备案的;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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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应当强化平急结合功能,适当预留可扩展空间,确保重大疫情发生时迅速转换启用,提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第四章建设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委属(管)医院利用自有土地或新征用地新建分院区的,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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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第十二条交通工具上的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的防除:(一)船舶、飞机、列车上,应当备有足够数量有效的防鼠装置;卧具上不得有虱子、跳蚤、臭虫等病媒昆虫。第七章奖励和惩罚第二十四条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卫生法令、条例、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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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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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个人防护用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明铅当量。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认证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未经检测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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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使用的药物应当标注有效成份,有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实施水生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水质状况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建立完善出口水产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出口水产品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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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健康卡产品检测管理办法
《居民健康卡产品检测管理办法》由卫生部于2012年2月24日卫办综发〔2012〕26号印发,自2012年2月24日起实施。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涉及检测的居民健康卡产品包括居民健康卡的芯片、卡片操作系统(COS)、成卡以及居民健康卡读写终端或读写模块(以下简称终端)等,不包括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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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0年2月22日(总局令第20号)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生产批次的编号方法见附件1。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各年度的具体要求,按规定抽取蜂蜜的官方样品送监测实验室进行监控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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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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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第五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四)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第十一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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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搪瓷食具容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对金属氧化物颜料应严加控制。第六条生产单位使用新原料、采用新工艺、生产新产品在投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和样品,未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批准,不得作为食品容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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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准转基因技术应用于商业化生产的信息,按规定抽样送转基因检测实验室作转基因项目检测,依据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为转基因产品并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转基因产品进境要求的,出具相关检验检疫单证;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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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制造、运输、贩卖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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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因医疗、教学和科学工作需要进口麻醉药品的,应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手续。第二十六条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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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健康卡个人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在卡片个人化中,个人化设备必须与加密机或母卡相连,以保证发送指令时进行数据的加解密以及密钥校验,保证上述过程必须在高安全区进行个人化处理,个人化处理过程中,卡片和持卡人信息不能暴露给任何无关人员。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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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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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卫生管理办法
拼堆和堆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洁净,不得与化肥、农药或其它杂物混合存放。第五条装运茶叶的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毒、无异味,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异味的物品同车装运,运输途中要注意防雨、防潮、防止污染。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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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食品的各种塑料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包装材料等,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和助剂。第四条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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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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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饲养场进行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第三十五条出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应当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和制冷设备,装载方式能有效避免肉类产品受到污染,保证运输过程中所需要的温度条件,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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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四)年度检验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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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有关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以及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文件材料的总称。企业未组织直接接触产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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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检测能力接收新冠病毒核酸样本,避免样本数量明显超出检验能力导致的样本积压、样本失效、检测结果反馈迟缓等问题。第十八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批次检测时,随机进行弱阳性和阴性室内质控,并定期参加国家或省级组织的室间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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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0年2月15日(总局令第19号)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标签检验: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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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三)经营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受污染或者变质的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的:(四)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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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发布施行。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以白砂糖(绵白糖)、淀粉糖浆、可可粉、可可脂、奶制品、凝胶剂为主要原料,添加各种辅料,按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各种糖果、巧克力。第七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糖果生产经营者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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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糖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等。第四条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用的工具、容器、机械、管道、包装用品、车辆等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应做到消毒,经常保持清洁。第六条食糖贮存应有专库,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保证食糖不受到外来因素的污染和潮解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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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前款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项所称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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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发布施行。第八条粮食加工和销售单位,要切实加强成品粮食卫生管理,搞好厂内、厂外、店内、店外的环境卫生,各种机具和包装袋要保持清洁无虫,做到不加工、不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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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第四条接触蜂蜜的容器、用具、管道和涂料以及包装材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六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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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生产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工具、容器及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在使用前进行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第四条生产中所用食用油脂应符合卫生标准,代可可脂中的溶剂残留量必须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规定。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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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6日发布施行。第三条环氧酚醛涂料或环氧酚醛涂料铁皮以一班的产量或1批的产量作为1个批号,按GB5009.69《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分析方法》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应随货附上产品卫生质量合格证。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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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发布施行。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花生油、大豆油、棉籽油、菜籽油及芝麻油、葵花籽油、玉米胚芽油、茶油、米糠油、胡麻油等植物油。第六条生产、贮存及销售食油应有专用油桶(池、槽),并要保持清洁,定期清洗。第九条生产棉籽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游离棉酚含量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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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发布施行。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冰棍、冰激凌、汽水、人工配制的果味水和果味露、果子汁、酸梅汤、食用冰块、散装低糖饮料、盐汽水、矿泉饮料、发酵型饮料、可乐型饮料及其它类似冷饮食品。第四条冷饮食品生产单位应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应经常保持清洁。使用的各类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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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六条凡生产蛋制品的单位,均应建立化验室,每批产品,须经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第九条生产供高温复制用冰蛋时,蛋壳均需进行洗刷、消毒。蛋液必须经过搅拌过滤,除去杂质。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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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第五条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一)在酿酒过程中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生产单位应采取措施降低含量,使之符合卫生标准,用高锰酸钾处理过的白酒必须进行蒸馏精制。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