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因医疗、教学和科学工作需要进口麻醉药品的,应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手续。第二十六条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