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容器內壁塗料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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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1 拼音

shí pǐn róng qì nèi bì tú liào wèi shēng guǎn lǐ bàn fǎ

2 註解

食品容器內壁塗料衛生管理辦法》1990年11月26日發佈施行。

201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78號宣佈《食品容器內壁塗料衛生管理辦法》廢止和失效。

食品容器內壁塗料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食品容器內壁塗料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係指接觸酒、醬油發酵食品、醃製食品及食用油的各種容器內壁所使用的塗料以及食品容器的防粘塗料。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塗覆接觸食品的容器時,必須按塗料生產單位規定的原料、配方、塗覆及處理工藝使用,不得任意改動。

第四條 所用的塗料和助劑,必須是食品容器內壁塗料衛生標準規定的允許使用的品種

第五條 不得使用瀝青作爲食品容器內壁塗料。

第六條 生產企業利用新原料生產接觸食品容器所用的新品種,在投產前必須提供產品衛生評價所需的資料(包括毒理評價、檢驗方法衛生標準等)和樣品,按照規定的食品衛生標準審批程序報請審批。

第七條 生產的塗料應按衛生標準逐批進行檢驗,合格後出廠,並附有出廠檢驗合格證。

第八條 所用塗料出廠前必須在包裝上標有“食品容器用”的標誌,並註明品名、型號、日期、批號生產單位有效期等。

第九條 所用塗料在運輸、貯存和使用時,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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