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氫化油及其製品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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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1 拼音

shí yòng qīng huà yóu jí qí zhì pǐn wèi shēng guǎn lǐ bàn fǎ

2 註解

1990年11月20日發佈施行。

第一條 爲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食用氫化油及其製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係指食用油脂經氫化、精煉而成的氫化油及其加工製品:起酥油、代可可脂和人造奶油等。

第三條 生產車間應遠離污染源,車間內有相應的更衣、防蠅、防塵和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應不斷改進加工工藝,採取管道化生產。生產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工具、容器及各種設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要求,在使用前進清洗消毒,並保持清潔衛生。

第四條 生產中所用食用油脂應符合衛生標準,代可可脂中的溶劑殘留量必須符合GB 2716《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的規定。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原料用水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五條 原料、包裝材料和成品均應有相應的存放倉庫或場所。成品應根據生產日期妥善存放,防止污染或變質,倉庫須有通風或空調設備。

第六條 包裝材料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並有明顯的標誌。

第七條 產品做到檢驗合格後出廠。生產食用氫化油的新產品時,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申報,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投產。

第八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採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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