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臨牀表現
1.輕者近似正常耳廓外形,但明顯偏小;
2.重者耳缺損。僅留不規則之贅狀物,內含軟骨,耳垂發育差,有移位。
3.可伴外耳道閉鎖,或同側顏面發育不良。
5 治療原則
1.手術治療:施行全耳廓再造術。
2.手術時機:一般認爲13歲以後施術,耳廓接近成年後耳廓。
3.是否施行改進聽力的手術,需綜合研究,統籌兼顧。
6 用藥原則
1.一般情況下,用藥以用藥框限“A”、“B”爲主;
2.經濟條件允許,或術後有嚴重感染時,用藥可以包括用藥框限“C”。
1.一般情況下,檢查專案以檢查框限“A”爲主;
2.合併其他部位畸形時,檢查專案可包括檢查框限“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