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診斷檢查
躁狂抑鬱症(躁鬱症)臨牀工作診斷標準(1994年5月公佈執行的中國精神疾病分類方案與診斷標準)
一、躁狂發作
患者心境高揚,與所處的境遇不相稱,可以興高彩烈,易激惹、激越,甚至發生意識障礙,嚴重者可出現與心境協調或不協凋的妄想、幻覺等精神病性症狀。
診斷標準
1.症狀標準 以情緒高漲或易激惹爲主要特徵,且症狀持續至少1周,在心境高揚期,至少有下述症狀中的三項:
(1)言語比平時顯著增多;
(2)聯想加快,或觀念飄忽,或自感言語跟不上思維活動的速度;
(5)自我感覺良好,如感頭腦特別靈活,或身體特別健康,或精力特別充沛;
(8)行爲輕率或追求享樂,不顧後果,或具有冒險性;
(9)性慾明顯亢進。
2.嚴重程度標準 至少有下述情況之一:
(2)社交能力受損;
(3)給別人造成危險或不良後果。
3.排除標準
(1)不符合腦器質性精神障礙、軀體疾病與精神活性物質和非依賴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
(2)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狀,但不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診斷標準。若同時符合精神分裂症的症狀診斷標準,鑑別診斷可參考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的診斷標準。
二、抑鬱發作
患者心境低落,與所處的境遇不相稱,可以從悶悶不樂到悲痛欲絕,甚至發生木僵狀態。嚴重者可出現妄想、幻覺等精神病性症狀,某些病例中焦慮與運行性激越比抑鬱更爲顯著。
三、躁狂抑鬱症臨牀分型診斷標準
(1)符合躁狂或抑鬱發作的診斷標準;
(2)過去無躁狂或抑鬱發作的依據。
(1)符合躁狂或抑鬱發作的診斷標準;
(2)過去有躁狂或抑鬱發作史,且躁狂或抑鬱發作之後無抑鬱或躁狂症狀。
(1)過去曾有躁狂發作,本次爲符合診斷標準的抑鬱發作;
(2)過去曾有抑鬱發作,本次爲符合診斷標準的躁狂發作。
(3)雙相情感性精神障礙,混合相。
①符合雙相情感性精神障礙的診斷標準;
②本次分作表現爲躁狂相與抑鬱相症狀的同時混合存在,例如情感高漲而運動減少,情緒低落而思維奔逸,持續病期不短於兩週。包括在抗抑鬱治療時誘發躁狂,或在抗躁狂治療時誘發抑鬱。
5 治療方案
1.躁狂症
(1)鋰鹽:可單獨應用,亦可與氯丙嗪、氯氮平或電抽搐聯合治療。注意防止積蓄中毒。鋰鹽對躁狂既有治療作用又有預防復發作用,且對雙相抑鬱型發作亦有預防作用,故爲躁狂發作的首選藥物。
(3)躁狂症經上述治療療效不理想者可考慮採用胰島素昏迷或低血糖治療。卡馬西平丙戊酸鈉等亦可採用。
2.抑鬱症
(1)丙咪嗪或阿米替林治療。不合作者可先選用氯米帕明25~50mg靜滴。
(2)電抽搐治療:對消極意念嚴重,自殺企圖強烈,抗抑鬱藥一時難以奏效者,要果斷採用。獲效後繼服碳酸鋰以防復發。
(4)單胺氧化酶抑制劑亦可酌情選用,但不能與三環抗抑鬱藥合用,以免引起嚴重副反應。
(5)症狀好轉時要重視精神治療,鼓勵患者多參加工娛療法等集體活動。
5.1 護理
1.按精神科一般護理常規。一級護理患者應加強護理,嚴防意外。接受藥物治療或軀體治療時,按有關治療護理常規。
2.對興奮躁動者除加強治療外,注意補充營養及水分,防止衰竭。注意預防逃跑、自傷及毀物傷人。
3.對嚴重抑鬱症患者,除注意補充營養、水分、通便及改善睡眠外,要嚴防消極自殺。在恢復期更要提高警惕,切勿爲假象所迷惑,以防不測。
5.2 出院標準
症狀緩解經2~3周觀察而無復發跡象及併發症者,可作出院處理。出院後,不適於繼續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