躁狂抑鬱症

精神科 疾病 抑鬱障礙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1 拼音

zào kuáng yì yù zhèng

2 英文參考

manic-depressive psychosis

3 疾病分類

精神

4 診斷檢查

躁狂抑鬱症(躁鬱症)臨牀工作診斷標準(1994年5月公佈執行的中國精神疾病分類方案與診斷標準)

一、躁狂發作

患者心境高揚,與所處的境遇不相稱,可以興高彩烈,易激惹、激越,甚至發生意識障礙,嚴重者可出現與心境協調或不協凋的妄想幻覺精神病症狀

診斷標準

1.症狀標準  以情緒高漲或易激惹爲主要特徵,且症狀持續至少1周,在心境高揚期,至少有下述症狀中的三項:

(1)言語比平時顯著增多;

(2)聯想加快,或觀念飄忽,或自感言語跟不上思維活動的速度;

(3)注意力不集中,或者隨境轉移

(4)自我評價過高,可達妄想程度;

(5)自我感覺良好,如感頭腦特別靈活,或身體特別健康,或精力特別充沛;

(6)睡眠需要減少,且不感疲乏;

(7)活動增多,或精神運行興奮

(8)行爲輕率或追求享樂,不顧後果,或具有冒險性;

(9)性慾明顯亢進。

2.嚴重程度標準  至少有下述情況之一:

(1)工作、學習和家務勞動能力受損;

(2)社交能力受損;

(3)給別人造成危險或不良後果。

3.排除標準

(1)不符合腦器質性精神障礙、軀體疾病與精神活性物質非依賴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

(2)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狀,但不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診斷標準。若同時符合精神分裂症症狀診斷標準,鑑別診斷可參考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的診斷標準。

二、抑鬱發作

患者心境低落,與所處的境遇不相稱,可以從悶悶不樂到悲痛欲絕,甚至發生木僵狀態。嚴重者可出現妄想幻覺精神病症狀,某些病例中焦慮與運行性激越比抑鬱更爲顯著。

三、躁狂抑鬱症臨牀分型診斷標準

1.單次發作躁狂症抑鬱症

(1)符合躁狂或抑鬱發作的診斷標準;

(2)過去無躁狂或抑鬱發作的依據。

2.反覆發作躁狂症抑鬱症

(1)符合躁狂或抑鬱發作的診斷標準;

(2)過去有躁狂或抑鬱發作史,且躁狂或抑鬱發作之後無抑鬱或躁狂症狀。

3.雙相情感感性精神障礙  至少符合下列兩項中的一項:

(1)過去曾有躁狂發作,本次爲符合診斷標準的抑鬱發作;

(2)過去曾有抑鬱發作,本次爲符合診斷標準的躁狂發作。

(3)雙相情感性精神障礙,混合相。

①符合雙相情感性精神障礙的診斷標準;

②本次分作表現爲躁狂相與抑鬱相症狀的同時混合存在,例如情感高漲而運動減少,情緒低落思維奔逸,持續病期不短於兩週。包括在抗抑鬱治療時誘發躁狂,或在抗躁狂治療時誘發抑鬱。

5 治療方案

1.躁狂症

(1)鋰鹽:可單獨應用,亦可與氯丙嗪氯氮平或電抽搐聯合治療。注意防止積蓄中毒鋰鹽對躁狂既有治療作用又有預防復發作用,且對雙相抑鬱型發作亦有預防作用,故爲躁狂發作的首選藥物

(2)氯丙嗪氟哌啶醇:不合作者,可採用肌注或靜注。

(3)躁狂症經上述治療療效不理想者可考慮採用胰島素昏迷低血糖治療。卡馬西平丙戊酸鈉等亦可採用。

(4)中醫辨證論治洋金花治療亦可酌情選用。

(5)病情好轉後,積極參加工娛療法各項活動

2.抑鬱症

(1)丙咪嗪阿米替林治療。不合作者可先選用氯米帕明25~50mg靜滴。

(2)電抽搐治療:對消極意念嚴重,自殺企圖強烈,抗抑鬱藥一時難以奏效者,要果斷採用。獲效後繼服碳酸鋰以防復發。

(3)中醫辨證論治

(4)單胺氧化酶抑制劑亦可酌情選用,但不能與三環抗抑鬱藥合用,以免引起嚴重副反應

(5)症狀好轉時要重視精神治療,鼓勵患者多參加工娛療法等集體活動

5.1 護理

1.按精神科一般護理常規。一級護理患者應加強護理,嚴防意外。接受藥物治療或軀體治療時,按有關治療護理常規。

2.對興奮躁動者除加強治療外,注意補充營養水分,防止衰竭。注意預防逃跑、自傷及毀物傷人。

3.對嚴重抑鬱症患者,除注意補充營養水分通便及改善睡眠外,要嚴防消極自殺。在恢復期更要提高警惕,切勿爲假象所迷惑,以防不測。

5.2 出院標準

症狀緩解經2~3周觀察而無復發跡象及併發症者,可作出院處理。出院後,不適於繼續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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