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药材种质标准化体系让源头之水活起来

  今年11月1日起,SFDA已正式受理GAP认证申请,并组织开展认证试点工作。为保证GAP认证的顺利进行,SFDA制定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及《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而好的药材必须要有好的药材种子来保证,目前的GAP及其认证办法虽然规定必须正确鉴定药材物种和繁殖材料,但对影响中药质量“源头的源头”

  ——药材种质问题依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我国的中药材生产粗放、分散,仍以小农经济模式为主,中药材优良品种的培育和研究一直进展缓慢。春种秋收,年复一年的使用旧种,致使药材种质退化,单产下降,品质变劣,再加上环境污染、滥用农药等因素,直接影响我国药材的市场竞争力!”说到药材种质问题,安徽中医学院药学院药用植物栽培学教授姚宗凡痛心疾首。

  市场 鱼目混殊

  在药都毫州曾发生过这样的事,当地药农大面积引种的肉桂、兰花的种子常常只有几个小时的生命力,采后须立即播种,稍加存放即降低或丧失发芽率;杜仲、厚朴要在20年以上的母树上采种;银杏则要在30年以上的母树上采种,否则种子很难发芽。所有这些都要求药材种子经营、使用人员具有相应的种子科学知识。

  标准 构筑产业化体系

  据记者了解,中药材的栽培、种植基本上属于农业范畴,药材的种子 (苗)也应按照农业模式管理。目前,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较为权威的农作物种子国家标准,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国家种质库。以水稻为例,国家农作物信息数据库收载的标准代码就达73项之多。鉴于药材种植的特殊性和药材种子(苗)市场混乱的现状,应参照农作物的模式,尽快出台中药材种质国家标准,建立国家药材种质库。药材种质标准应包含种子的纯度、净度、千粒重(大种子可测百粒重)、含水量、生活力、发芽势、发芽率、病虫害等检验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是纯度、净度、含水量、发芽率四大指标,应作为强制性质量标准,必须执行。考虑到药材品种繁多,可以先期从一些大宗常用道地药材着手,制订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

  “科技是建设现代药材种子(苗)产业的动力和源泉,没有中药材种子 (苗)科技就没有药材种子(苗)产业的发展,也就没有中药材质量的提高。“姚宗凡建议,加大中药材优良种质资源的科研投入,设立药材种子专项资金,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优良种子的选育、提纯复壮工作的开展和良种生产基地的建设,并从市场秩序的规范和价格制订上保障“良种能卖好价钱“,从而引导药材种子(苗)品种向纯正、优质、高产、高效方向发展。鼓励、支持科研机构与种苗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利益共同体,发挥企业与科研单位的整体优势。从资金投入、科研开发、企业生产三者的协同、联合中,着力打造药材种子产业链,提升药材种子品质。

  法制 培育市场主体

  市场经济既是效益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因此,在现代化药材种子产业逐渐发展的同时,种子质量管理制度、新品种管理制度、新品种保护制度、种子购销合同管理、种子商标和广告管理等也亟需解决与完善,以规范药材种子(苗)的生产和销售。

  考虑到药材生产的特殊性,业内人士呼吁尽快出台《中药材种子(苗)管理办法》,设立药材种质管理与认证机构,实施药材种子(苗)生产、经营准人制度,强化种质监管。药材种子(苗)生产、经营必须持有《中药材种子(苗)生产许可证》或《中药材种子(苗)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同时,药材种子经销商在销售种子时应主动向购买者提供《中药材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质量信誉卡》和购种发票。

  药材种子(苗)市场的规范,将有利于正规资质企业成为市场主体。我国现有的药材种子(苗)公司尚未形成主导市场的“龙头”企业,药材种子(苗)市场的主体仍是一些个体小公司。这些小公司既没有科研能力,也无自己的品牌,目光短浅,管理混乱,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走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路子,建立和完善一批专业化的种子(苗)繁育推广企业或集团,让正规资质企业成为药材种子(苗)市场的主力军。姚宗凡认为,应建设“科研一生产一经营“三位一体的产业型种子公司,对所生产的中药材种苗要进行合理包装,内外贴有标签,标签上应有种子产地、生产时间、经销单位和种子质量指标。同时要有自己的品牌,这是今后发展的方向。政府应大力扶持科研单位围绕自己选育或繁殖的优良品种搞开发,自办经济实体,或科研单位与种子公司联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发展,使它们成为中国药材种子(苗)行业的“国家队”。

  摘自:《医药导报》文/导报记者 吴东平